东南亚验厂

东南亚验厂须知之越南劳动法第二章

更新日期:2021-07-13 11:55:00  已浏览:1772次

越南验厂须知劳动法第二章


第二章: 工作、雇用及管理劳动


第 9 条: 就业及解决就业
1、就业系指法律不禁止而能创造所得的劳动活动。
2、政府、雇主及社会负责参与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所有具有劳动力者均拥有就业机会。

第 10 条: 劳工的就业权
1、得自由选择工作、为任何雇主及在任何地方从事法律不禁止之工作。
2、劳工依其意愿、能力、作业水平及健康状况,直接与雇主连系或透过就业中介单位求职。

第 11 条: 雇用劳工
1、雇主有权依其需求直接或透过就业服务组织、人力中介企业雇用劳工。
2、劳工不必支付雇用之费用。第 12 条: 雇主之劳动管理责任
1、制立、更新、管理、使用劳工管理簿之纸本或电子文件并当政府审权机关要求时出具。
2、从开始运营后 30 天内申报劳工使用事宜,定期向直辖省级人委会之劳动专责机关报告运营期间劳工之变更情况及通知社会保险机关。
3、政府规定本条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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