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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赶紧收藏!最新消防安全管理指南二

更新日期:2018-06-12 10:57:50  已浏览:3375次

六、火灾隐患整改

6.1  一般规定

6.1.1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并应记录存档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6.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

6.1.3  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奖惩。

6.1.4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6.1.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6.2  整改要求

6.2.1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6.2.2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6.2.3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1  一般规定

7.1.1  单位应当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7.1.2  单位应利用广播、视频、橱窗、黑板报等有针对性的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和逃生自救常识。

7.1.3   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7.1.4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7.1.5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军训、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夏令营等,鼓励学生当好消防宣传志愿者。

7.1.6  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影像资料、试卷等内容的档案,并及时更新、存档备查。单位应适时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考核,检查培训效果。

7.2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7.2.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火灾燃烧常识、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穿戴消防防护装备、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2.2  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119、会穿消防戴防护装备、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7.2.3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检测人员;

5  特殊工种人员。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8.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1.1  单位应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需要聘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1.2  预案应向单位全体员工公布,每名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8.1.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基本情况 、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

2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3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2  消防演练

8.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8.2.2  单位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获得业务指导。

8.2.3  消防演练前,应事先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并在显著位置设置 “消防演练中”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8.2.4  模拟消防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8.2.5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8.2.6  火灾高危单位应适时与当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8.2.7  建立包括演练方案、影像资料、演练小结、预案改进意见等内容的档案,存档备查。




九、火灾事故处置

9.1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在岗队员立即出动,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并报火警。属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范围的其他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起火单位协助进行火灾处置。

9.2  火灾扑灭后,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统计火灾损失,接受事故调查,查找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9.3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9.4  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补偿外单位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9.5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火灾事故教训,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扑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关责任人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十、信息化管理

10.1  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10.1.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备(传输设备),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到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

10.1.2  联网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中录入单位、每栋建筑、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对消防设施部件进行标注。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应在系统中录入基础信息。

10.1.3  联网单位应每月在系统中录入消防控制室值班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对监测中心的查岗指令及时应答;确认发生真实火警时第一时间按下传输装置的火灾报警按扭,同时拨打119报警。

10.1.4  联网单位应每天登陆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查看本单位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对监测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0.1.5  联网单位应当对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联网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0.2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1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录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消防安全组织及人员、建筑及消防设施等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10.2.2  单位应及时将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日常消防管理工作记录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10.2.3  单位应当执行下列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1  自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2  单位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3  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10.3  其他信息化管理

10.3.1  鼓励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前沿信息技术,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使用二维码、NFC等技术方法,以信息化手段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固化管理内容、标准及程序,实名制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10.3.2  鼓励单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定期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促进单位消防安全动态化、精准化管理。

10.3.3  鼓励单位运用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微媒体加强沟通联系,互相借鉴经验做法。




十一、消防档案

11.1  一般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准确、不遗漏,应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单位利用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永久保存的,可不建立纸质档案。

11.2  档案内容

11.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书;

3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9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  电气设备检查、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  火灾情况记录;

8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1.3  档案保管

11.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1.3.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台帐,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流动档案应保存在营业场所的现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集中保存。

11.3.3  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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